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48號
ILDV,106,司促,3048,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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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4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宋宏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零伍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宋宏文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6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2年10月1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
  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2. 9%機
  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
  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
  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
  (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6年5月13日,經
  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
  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
  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56,050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
  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04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宏文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3.97%   │
│  │556050│     │5月13日起  │6月1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4.764%  │
│  │   │     │6月13日起  │3月1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97%   │
│  │   │     │3月13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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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