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4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宋宏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零伍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宋宏文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6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2年10月1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
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2. 9%機
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
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
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
(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6年5月13日,經
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
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
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56,050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
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04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宏文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3.97% │
│ │556050│ │5月13日起 │6月1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4.764% │
│ │ │ │6月13日起 │3月1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97% │
│ │ │ │3月13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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