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羅炳鈞
訴訟代理人 涂梅
羅啟泰
雷玉堂
羅月雪
蔡茂盟
被 告 陳劉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麗珍
謝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後追加請求財
物損失新臺幣(下同) 73,240元及補骨費用500,000元,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2,796,18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
,扣除免徵裁判費部分 23,077元,尚應補繳5,64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