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0號原 告 甘哲仲訴訟代理人 甘美容被 告 呂燡霆即呂世源 呂瑩璉即呂素月 呂誼慧即呂素美 何西男 何西登 王允伶 王世明 王秀玉 何色華 沈俊穎 沈曜均兼上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呂維複 代理 人 江榮弘被 告 許月英訴訟代理人 江榮弘被 告 張嘉君 張美惠即張秀枝 盧素美即謝素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1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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