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0號
CYDV,104,訴,110,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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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0號
原   告 甘哲仲
訴訟代理人 甘美容
被   告 呂燡霆即呂世源
      呂瑩璉即呂素月
      呂誼慧即呂素美
      何西男
      何西登
      王允伶
      王世明
      王秀玉
      何色華
      沈俊穎
      沈曜均
兼上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呂維
複 代理 人 江榮弘
被   告 許月英
訴訟代理人 江榮弘
被   告 張嘉君
      張美惠即張秀枝
      盧素美即謝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1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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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