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被 告 許瀚元
法定代理人 陳素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9,389元(以原告起訴
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