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82號
CYDV,104,監宣,82,20150508,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顏伯融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陳心慧
相 對 人 羅清火
關 係 人 嘉義縣縣長
      張花冠
關 係 人 嘉義縣社會局局長
      翁章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羅清火(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嘉義縣縣長張花冠為受監護宣告人羅清火之監護人。選定嘉義縣社會局局長翁章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羅清火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羅清火意識不明,對於外界呼叫、拍 打皆未有明顯反應,呈現類植物人狀態,領有極重度身心障 礙證明,目前安置於創世植物人安養院(嘉義市○○路000 號4樓),無生活自理能力,飲食則使用鼻胃管,如廁使用 尿布,盥洗皆須他人全日照顧等情,有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 中華聖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民國(下同)104年3月 13日(104)華基字第403號函暨所附資料可稽,是相對人羅 清火應符合監護宣告之要件,請依法為監護之宣告,並請依 職權併為選定監護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本院於104年4月16日勘驗時,相 對人臥床無法言語,經本院點呼雖有轉頭然無回應,另經鑑 定人測試,對痛覺有反應。復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 基督教醫院趙星豪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腦膜炎造 成重度認知障礙、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喪失,鑑定時對叫喚 仍有反應,昏迷指數9分,但無任何言語表達能力,相對人 目前是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104年4月16日勘驗筆錄在 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次查,受監護宣告之人羅清火其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關 係人羅博仁羅博文羅博鴻,經本院合法通知俱無正當理 由而未到庭,亦未具狀表示意見,顯見就相對人是否受監護 宣告等情已不甚關心,難期其等能盡監護人等之職責,相對 人設籍於嘉義縣,本院認由嘉義縣政府縣長(現為張花冠) 任監護人、嘉義縣社會局局長(現為翁章梁)任其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羅清火之最佳利益 。上述嘉義縣縣長嘉義縣社會局局長職務若有變動更易時 ,應以斯時在職之人為受監護告之人羅清火之監護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