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4年度,12號
CYDV,104,司司,12,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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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雯峰律師 即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公司資產台南市○○區○○○段○○ ○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837建號建物經台南地方法院執 行,因拍賣無實益視為撤回,聲請人無法預期應買結果及後 續程序之終結時點,為此具狀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語。三、經查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提出台南地方法院102年11月26日 南院勤102司執迅字第53444號民事執行處通知函,核無不合 ,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仍應積極處理清算財產, 並向法院呈報清算進行之程度,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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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即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