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282號
CYDV,104,司促,5282,2015052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282號
債 權 人 唐乙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團法人法鼓山佛教基金會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財團法人法 鼓山佛教基金會設於臺北市○○區○○000號,非屬本院之 轄區,有內政部宗教團體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 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