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92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債 務 人 陳美如
債 務 人 陳阿花即沈溪埤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沈政宏即沈溪埤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沈秀如即沈溪埤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沈瑞和即沈文平即沈溪埤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美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玖拾
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陳阿花、沈政宏、沈秀如、沈瑞和
即沈文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沈溪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玖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
債務人若有任一人向債權人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其餘債務
人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債務人陳阿花、沈政宏
、沈秀如、沈瑞和即沈文平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沈溪埤之遺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美如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