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303號
CYDV,104,司促,4303,20150504,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03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清坤
債 務 人 呂漢裕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利息,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六個月以內,按逾期利
  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
  逾期利息百分之一點一七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