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3年度,2號
CYDV,103,醫,2,201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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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秀英
兼法定代理人 張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熒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明賜
       江孟蓉
       蔡宛容
       袁夢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王秀英
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417元,應徵裁
判費13,215元;上訴人張西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元
,應徵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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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