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22號
CYDV,103,勞訴,22,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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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原   告 陳淑芬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冷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逸明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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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冷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