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振錕(已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
104年度執他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包(驗餘淨重共計叁點伍玖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共計柒點陸零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振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78號 提起公訴後,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24日死亡,並經本院以 104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然被告於104年1 月7日23時15分許,為警查獲時,得其同意搜索,扣得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20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屬違 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 告於104年3月24日死亡,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48號判 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又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粉末20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 :均檢驗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共計3.59公克),且扣案 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3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檢驗結果:則均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7.602 公克)等情,亦有該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年1月27日科調壹 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該院104年3月10日高市凱醫驗 字第3194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足認 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物均予以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