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亮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亮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侯亮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 以102年度訴字第335號、103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各判處 有期徒刑8月、1年2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民國104年10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日數24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9月17日,有該署104 年5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