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34號
ILDV,106,司促,3034,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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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34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東海
代 理 人 游山德
債 務 人 黃幸助(即胡秋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城愷(即胡秋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世仁(即胡秋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明珠(即胡秋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亦真(即胡秋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朱作民(即胡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捌仟壹
  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
  十四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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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