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朴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吳明駿
被 告 詹雨霖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敏鳳
詹敏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朴簡字第28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吳明駿對本院104年度朴簡字第28號,被告詹雨霖竊 盜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詹與霖及其法定代 理人羅敏鳳、詹敏雄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