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4年度,3號
CYDM,104,交易,3,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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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水成
      郭林寶
輔 佐 人
即被告胞弟 林宜祥
選任辯護人 陳振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
字第297 、298 、2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 、第307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水成郭林寶因過失傷害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均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 王水成郭林寶已分別與告訴人郭林寶王水成達成調解, 而經告訴人等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 等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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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