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清吉
選任辯護人 黃逸柔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4年3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清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何清吉於民國104年4月9日由本人親自收受本 院判決正本,並具狀提起上訴,於104年4月20日由本院收受 ,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 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 正。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 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另被告所犯屬強制辯護案件, 被告得請求辯護人代撰上訴理由狀,均併此敘明。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