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3年度,397號
CYDM,103,交易,397,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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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亮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
偵字第5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亮人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宅配通)外包廠商沅進通運有限公司之司機,負責宅配業 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103年1月14日16時30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貨車,沿嘉義縣大林鎮湖北里 大湖路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12之1號前,理應 注意車輛行駛時之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汽 車行車速度,不得超過40公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以時速60公里之速度超速前行 ,適被害人王簡淑媛亦應注意行人穿越道路,無號誌指示者 ,應小心迅速通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於注意,貿然由南往北方向穿越上開道路,被告見被害 人時,閃避不及,致前開車輛前車頭撞及被害人,被害人因 而受有嚴重頭部外傷合併硬腦膜下出血及意識障礙大於24小 時、左側骨盆骨骨折及左側鎖骨骨折、肺部挫傷合併多處肋 骨骨折、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33分 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 重傷害罪(起訴書原記載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 業務過失傷害罪,嗣經公訴人於本院104年4月15日審理時, 變更起訴法條如上)。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 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 告已與告訴人王永輝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104年5月11日 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 院卷第99頁、第104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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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進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