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莊文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鍠騏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據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原本所示,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 「M」122210798號,惟債權人之聲請狀卻記載為「N」12221 0798號,是否有誤載之情形,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㈢請提出相對人劉鍠騏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相對人之姓名如有更名情事,請一併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