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4號聲 請 人 蔡富足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予晴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本票原本二件。 ㈡請具狀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請一併釋明 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請具狀釋明兩張本票之提示日期為何。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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