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04號
NTDV,104,司票,104,2015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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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蔡富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予晴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本票原本二件。
㈡請具狀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請一併釋明 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請具狀釋明兩張本票之提示日期為何。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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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