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36號
NTDV,104,司拍,36,201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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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陳柏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瑛真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張瑛真劉仁彰劉錫坤蕭水盛陳俊華
  林素嬌王翅善、黃明發、林慶泉許耿禎之最新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㈡提出債務人盈緡事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
  定清算人(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㈢請向債務人盈緡事業有限公司解散時之所在地管轄法院查詢
  該公司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事件,並將查詢結果(即管轄
  法院查詢結果回復函)陳報本院。
 ㈣另聲請人聲請併付拍賣建物部分,因建物均非聲請人抵押權
  設定範圍內之抵押物,且依民法第8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
  人依法應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向執行法院聲請,此係屬執行法
  院(民事執行處)之權限,並非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所
  得審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與法律規定不符,請查明後具
  狀更正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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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緡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