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陳柏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瑛真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張瑛真、劉仁彰、劉錫坤、蕭水盛、陳俊華、
林素嬌、王翅善、黃明發、林慶泉、許耿禎之最新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㈡提出債務人盈緡事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
定清算人(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㈢請向債務人盈緡事業有限公司解散時之所在地管轄法院查詢
該公司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事件,並將查詢結果(即管轄
法院查詢結果回復函)陳報本院。
㈣另聲請人聲請併付拍賣建物部分,因建物均非聲請人抵押權
設定範圍內之抵押物,且依民法第8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
人依法應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向執行法院聲請,此係屬執行法
院(民事執行處)之權限,並非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所
得審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與法律規定不符,請查明後具
狀更正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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