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26號
NTDV,104,司拍,26,20150528,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賴玉莉
相 對 人 曾信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 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 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 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 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 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 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 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 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信清於民國100年6月20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 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 期為103年11月18日,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100年6月20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3年 11月18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負欠其 12,636,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四、經本院於104年4月23日通知相對人曾信清就本件聲請陳述意 見,相對人陳稱:依借據所約定之期限自100年6月20日起至 130年6月19日止,借款期間尚未屆至,不能准予拍賣。且伊 至103年3月17日止已償還9,000,000元,伊交付印章及印鑑 證明等文件予聲請人,係作為變更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為5, 000,000元,伊並未同意變更清償期,聲請人違背授權逾權 辦理等語。
五、經查,相對人前開主張經本院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業經聲 請人所否認。而本件依聲請人於聲請時所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影本等證明文件,依形式上 審查,該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且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03年9



月18日將該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債務清償期變更登記為103年1 1月18日。又相對人亦自承僅清償部分債務,足認尚有抵押 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所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 受清償。則揆諸首揭說明意旨,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 之裁定。至於相對人雖陳稱其未同意變更債務清償期,本件 借款尚未屆期,且其已部分清償,聲請人之債權僅餘5,000, 000元等語,惟既與聲請人所提出之前開抵押權登記相關資 料不符,且俱屬實體事項之爭執,則依前開說明,聲請拍賣 抵押物裁定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 並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是相對人如就前開 實體事項有所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尚非於 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八、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26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南投市 │光復 │ │620 │田│2252 │全部 │曾信清
└──┴───┴────┴────┴────┴────────┴─┴─────────┴──────┴──────┘
┌────────────────────────────────────────────────────────────────┐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26號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
│001 │321 │下庄巷19之17號│光復段620地號 │農舍、鋼鐵造有│一層:224.58、二│ │全部 │曾信清 │ │
│ │ │ │ │牆、鋼筋混凝土│層:135.43,合計│ │ │ │ │
│ │ │ │ │造、2層 │:360.01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