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46號
NTDV,104,司促,3146,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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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叔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叔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5月10日止累計98,922
    元正未給付,其中90,807元為消費款;6,915元為循環
    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叔仁  │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51438 │     │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叔仁  │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9369 │     │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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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