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83號
NTDV,104,司促,2983,20150518,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賜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濬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賜斌李濬騰各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元,
  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