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26號
NTDV,104,司促,2826,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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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楊子莫
債 務 人 楊進義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叁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子莫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楊進
     義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
     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新臺幣140,3
     82元整,約定借款人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
     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
     法計算於每月24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本就學貸款應於103年10月24日開始攤還本息(起
     息日為103年9月24日),詎債務人楊子莫未能依約按
     月還款,依前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
     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40,382元及如附表所
     載之利息及違約金。另債務人楊進義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子莫、楊│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83%  │
│  │140382│進義   │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子莫、楊│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0382│進義   │0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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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