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68號
NTDV,104,司促,2768,201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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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6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游惠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游惠怡於民國102年1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暨自民國103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4
     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533元及費用500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惠怡  │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4958元│     │月8日起   │      │九點九七   │
│  │   │     │      │      │       │
├──┼───┼─────┼──────┼──────┼───────┤
│ 002│新臺幣│游惠怡  │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32445 │     │月8日起   │      │十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游惠怡  │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56375 │     │月8日起   │      │八點七五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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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