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6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游惠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游惠怡於民國102年1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暨自民國103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4
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533元及費用500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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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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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游惠怡 │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4958元│ │月8日起 │ │九點九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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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游惠怡 │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32445 │ │月8日起 │ │十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游惠怡 │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56375 │ │月8日起 │ │八點七五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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