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88號
NTDV,104,司促,2688,201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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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曾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媜於91年12月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
  ,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
  之本﹝利﹞息共計997,968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媜   │自民國96年3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470767│     │月10日起  │      │十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曾媜   │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96576 │     │月28日起  │      │十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曾媜   │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124817│     │月28日起  │      │四點九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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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