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曾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媜於91年12月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
,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
之本﹝利﹞息共計997,968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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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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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曾媜 │自民國96年3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470767│ │月10日起 │ │十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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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曾媜 │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96576 │ │月28日起 │ │十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曾媜 │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124817│ │月28日起 │ │四點九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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