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97號
NTDV,104,司促,2597,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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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蕭大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尚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周清花
一、債務人李尚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肆佰陸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李尚
  倫之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周清花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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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