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彩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啟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
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非訟陳報
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