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78號
NTDM,104,聲,378,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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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銓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銓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銓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 民國102 年1 月25日之前所犯,而刑法第50條已於10 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 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 50條規定:「(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之規定者,修正前一律應併合處罰,而法院裁定定應執行 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 得易刑處分部分之利益,而修正後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 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選擇權,亦即受刑 人可選擇分別執行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與得易刑處分之罪,或 選擇定應執行刑後一併執行,比較修正前後規定,自以修正 後規定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 之修正後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受刑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2 為得易刑處 分之罪,其餘則均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屬修正後刑法第50 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有其聲請更定其刑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 51條第7 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 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洪銓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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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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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10月,│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7 萬│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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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 年5 月間某日起│101 年7 月4 日 │102年1月13日 │
│ │至101年7月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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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 年度偵│南投地檢101 年度毒│南投地檢102 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577號 │偵字第1174號 │偵字第2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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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583 │102 年度投刑簡字第│102 年度易字第201 │
│實│ │號 │7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2年1月9日 │102年2月1日 │102年6月17日 │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583 │102 年度投刑簡字第│102 年度易字第201 │
│決│ │號 │7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102年1月29日 │102年2月20日 │102年7月9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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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
│ │字第484 號 │字第625 號 │字第17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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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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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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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年8 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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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 年6 月20日 │101 年7 月5 日 │101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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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 年度偵│南投地檢101 年度偵│南投地檢101 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468號 │字第2468號 │字第24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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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54 │102 年度訴字第154 │102 年度訴字第154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4年2月13日 │104年2月13日 │104年2月13日 │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54 │102 年度訴字第154 │102 年度訴字第154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104年3月23日 │104年3月23日 │104年3月23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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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104 年度執│南投地檢104 年度執│南投地檢104 年度執│
│ │字第1027 號 │字第1027 號 │字第10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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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