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7號被 告 鄒毅賢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37 號裁定在案,惟查被告鄒毅賢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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