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37號
NTDM,104,聲,237,2015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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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7號
被   告 鄒毅賢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
237 號裁定在案,惟查被告鄒毅賢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
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
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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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