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83號
ILDV,106,司促,2983,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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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83號
債 權 人 游浩蔡即美琪計程車行
債 務 人 簡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據債權人提出之證據 資料顯示債權人對第三人李慶祥之債權全未獲清償,而請求 債務人應依本院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簡字第55號確定判決 主文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71,484元(債權人民國106 年8月7日民事陳報狀誤載為171,483元)。然依債權人民事 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債權人與債務人口頭約定,債權人所 受損害於獲得賠償後如有不足,債務人僅需賠償不足之半額 ,故債權人請求逾上開數額半額即85,742元部分自無理由, 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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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