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智簡字,104年度,1號
NTDM,104,埔智簡,1,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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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埔智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麗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4 年度偵字第390 號、104 年度偵字第1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麗珍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 列關於0000000 「8 」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 「3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鄧麗珍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之行為,為販 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 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 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 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 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 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 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 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 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 告自民國103 年11月間某日起至104 年1 月12日10時20分許 為警查獲止,在南投縣埔里鎮南昌街第三公有零售市場第13 3 攤位販賣仿冒他人註冊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 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 ,縱有多次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 罪。
㈡被告同時販賣如附件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以一行為侵害 被害人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 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標權人法益,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按,以及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 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為該商 標建立相當之聲譽,並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及大幅度為 使用該商標之商品增添附加價值,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進 而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衡以被告販賣期間 、規模及本件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暨犯後坦承犯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併予宣告 沒收之。
三、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
㈡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
㈢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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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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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手提袋 │個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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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計算機 │個 │1 │
├──┼──────────────┼──┼──┤
│3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皮夾 │個 │1 │
├──┼──────────────┼──┼──┤
│4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製冰盒 │個 │2 │
├──┼──────────────┼──┼──┤
│5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砧板 │個 │1 │
├──┼──────────────┼──┼──┤
│6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毛巾 │條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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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面紙盒 │個 │2 │
├──┼──────────────┼──┼──┤
│8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零錢包 │個 │2 │
├──┼──────────────┼──┼──┤
│9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保溫瓶 │個 │3 │
├──┼──────────────┼──┼──┤
│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便當盒 │個 │3 │
├──┼──────────────┼──┼──┤
│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垃圾桶 │個 │1 │
├──┼──────────────┼──┼──┤
│ │仿冒小叮噹哆啦A夢商標手提袋 │個 │4 │
├──┼──────────────┼──┼──┤
│ │仿冒小叮噹哆啦A夢商標保溫瓶 │個 │1 │
├──┼──────────────┼──┼──┤
│ │仿冒小叮噹哆啦A夢商標便當盒 │個 │3 │
├──┼──────────────┼──┼──┤
│ │仿冒小叮噹哆啦A夢商標零錢包 │個 │2 │
├──┼──────────────┼──┼──┤
│ │仿冒Rilakkuma商標手提袋 │個 │2 │
├──┼──────────────┼──┼──┤
│ │仿冒Rilakkuma商標面紙盒 │個 │1 │
├──┼──────────────┼──┼──┤
│ │仿冒Rilakkuma商標餐具 │個 │1 │
├──┼──────────────┼──┼──┤
│ │仿冒Rilakkuma商標便當盒 │個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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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