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100號
TNEV,104,南簡,100,201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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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00號
原   告 曹鶴鳴
被   告 盧玉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4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5月18日 宣判,惟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權基礎係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或兩造之契約關係,仍有釐清之必要,故通知兩造於 104年6月23日14時00分至本院第15法庭再開言詞辯論。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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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