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37號
原 告 李育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式甫、被告范明賢、被告范明建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0,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