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4年度,37號
TNEV,104,南小補,37,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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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37號
原   告 李育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式甫、被告范明賢、被告范明建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0,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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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