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453號
原 告 釋果惟
被 告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
法定代理人 王本榮
訴訟代理人 范德鑫
曾耀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4年度南小字第453號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地在花蓮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 規定,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且兩造間亦無合意由本 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