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249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郭吳兌即郭豐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24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羅振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豐州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叁拾玖元自民國98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郭豐州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羅振仁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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