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3年度,879號
TNEV,103,南簡,879,2015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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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879號
原   告 周麗雲
被   告 李江益
      賴嚮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
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賴響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賴嚮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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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