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225號
TPBA,104,訴,225,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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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5號
原 告 翁順福
 蘇美雪
 張惠娜
 張淑娜
  張三妹
  張璧晶
 張李素琴
 魏富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子琳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張雨新律師
 邱于真
參 加 人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大興(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劉李桂芬委託參加人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 實施者)申請自行劃定「臺北市○○區○○段○○段○○○ ○ 號1 筆土地為更新單元」範圍,經被告以101 年6 月7 日府 都新字第10130415300 號函核准劃定,參加人於101 年11月 8 日檢具相關文件,向被告申請核准「擬訂臺北市○○區○ ○段○○段○○○ ○號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下稱 系爭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經被告審查後,以102 年12月 12日府都新字第10132297302 號函核准略以:「主旨:核准 貴公司擔任申請人擬具之『擬定臺北市○○區○○段○○段 ○○○ ○號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申請實施都市更新 事業……說明……三、本案係核准貴公司擬擔任實施者實施 本更新單元之都市更新事業,後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 權利變換計畫需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比例達都市更新條例第22



條規定門檻以上,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第22條規定辦理 ,並經本府核定後據以實施。……」。原告等不服,提起訴 願,經決定「關於翁順福不服原處分機關102 年12月12日府 都新字第10132297302 號函部分之訴願駁回。其餘部分之訴 願不受理。」原告等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參加 人為原處分之受處分人,為本件都市更新之預定實施者,本 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可能使該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陳 金 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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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