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4年度,281號
TPEV,104,北補,281,201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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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81號
原   告 好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金塗 
被   告 游榮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榮進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
貳萬伍仟貳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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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好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