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4年度,269號
TPEV,104,北補,269,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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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剛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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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