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4年度,267號
TPEV,104,北補,267,201505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6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叁萬捌仟陸佰零陸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 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