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6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叁萬捌仟陸佰零陸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 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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