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681號
TPEV,104,北簡,681,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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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簡字第68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陳玉衡
複 代理人 王健丞
被   告 林文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松山區 民權大橋下橋處,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月14日18時5分許,駕駛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被告機車),行經臺北 市松山區民權大橋下橋處,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致追撞訴外人 楊宗諭所駕駛由原告所承保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經以新臺幣(下同)121,544元 (包含工資21,500元及零件100,044元)估修,原告已依保 險契約悉數理賠予被保險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 2、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21,5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方面:被告機車係由被告女友王惠貞在騎乘,原停放在 新北市新莊區芎林南路,停放隔天(約案發前2個月)遺失 ,被告因在新北市板橋區上班忙碌,且尚有另部機車可供騎 乘,故未報案遺失,系爭事故發生後曾獲警員通知去作筆錄 ,事故後約1個多月被告有至新莊區光華派出所報案機車失 竊,警員也有至機車原停放處拍照,也要求被告去將機車報 銷,但因尚有案件,被告機車無法報銷,故未至監理所註銷 ;被告也曾在車禍發生後約1個月至本院開庭,但該案件並 未通知被告審理結果等語,資為抗辯。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 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又損



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 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 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存在,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判例、48年度台上字 第48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林文代否認有為前述 駕車不慎之侵權行為事實,並以前詞置辯。經查:上述車禍 事故當事人之一即訴外人黃詩涵因該事故受有傷害,被告遂 經警以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偵查,經同署檢察官以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涉 有何肇事逃逸罪嫌,認被告犯罪嫌疑尚有不足,而為不起訴 處分在案,此有同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3829號不起訴處 分書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 。參諸證人楊宗諭於該偵查案件之警詢及偵查中證稱:伊所 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確實遭被告機車(即車號000-000號重型 機車)從後方碰撞,當時黃詩涵已從右前方滑出去,不知是 否遭被告騎乘機車而碰撞,因為伊所看到當時騎乘機車之人 是戴毛帽、沒戴眼鏡、年紀約20多歲之男子,與到庭之被告 並不相似,該男子在警察到場處理之前就離開等語(參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829號偵卷,第16頁 、第44至45頁),而被告為57年次,於事故發生時,年滿44 歲,且經證人楊宗諭當庭指認與行為人並不相似,自難認本 件車禍事故係由被告騎乘機車肇事,原告復無法提出其他證 據證明系爭車輛受損害係因被告之不法侵害行為所致,原告 前揭主張,難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林文代給付121,5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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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