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5743號
TPEV,104,北簡,5743,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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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74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炳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
  玖元,應繳裁判費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叁仟捌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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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