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5292號
TPEV,104,北簡,5292,201505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292號
原   告 立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孝 
被   告 笙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延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笙揚工程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叁拾貳萬捌仟伍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叁仟伍佰叁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叁仟零叁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1/1頁


參考資料
立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笙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