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5016號
TPEV,104,北簡,5016,201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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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01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天輝(即劉國成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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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