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3828號
TPEV,104,北簡,3828,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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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北簡字第382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林奕良 
被   告 范文邦 
      范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北簡字第382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4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104年5月29日下午5時在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張閔翔
                 通 譯 袁素玉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叁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被告范文邦雖具狀以其聲請 前置調解為由,請停止辯論,惟與法定事由不合,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范文邦於民國88年1月12日邀同被告范文正 為連帶保證人,向訴外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東銀行)申請貸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並以遠東 銀行為被保險人向訴外人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太平公司)投保消費者信用貸款保險,詎被告未依約清償, 由太平公司賠付485,672元之理賠金予遠東銀行,太平公司 依法取得上開債權。嗣太平公司於96年1月15日更名為華山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01年9月30日將上開債權讓與 原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小額貸款契約書 、約定條款、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證、消費者貸 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暨債權移轉證明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 單、經濟部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等件為證,被告



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張閔翔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29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元
合 計 5,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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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