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4年度,828號
TPEV,104,北小,828,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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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小字第8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被   告 董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
合 計 1,15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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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