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56號原 告 何麗莉 訴訟代理人 何莉桂 被 告 高莊月英訴訟代理人 謝清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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