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4年度,356號
TPEV,104,北小,356,2015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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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56號
原   告 何麗莉 
訴訟代理人 何莉桂 
被   告 高莊月英
訴訟代理人 謝清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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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