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4年度,1433號
TPEV,104,北小,1433,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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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433號
原   告 崴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廷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奇諾室內裝修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奇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萬1,315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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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崴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